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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教育部《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具备报名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应届毕业生之外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的在校生;

  (3)因在招生考试中舞弊被取消报考资格或录取、入学资格,规定今年不准报考者;

  (4)2002年4月15日之后被高等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者;

  (5)因触犯刑律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的或正在服刑者。

  3、符合报名条件、参加高等学校招生的考生(包括统考生、单考生、保送生等)均须在其户口所在县(市、区,下同)报名。报名者可向所在学校、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县高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办)审核批准报名,并发给准考证。

  4、本省考生原则上不能在省内跨地区报考。经省教育厅批准面向全省招生的普通高级中学,在向校内应届毕业生明确说明因异地报考可能产生的定向招生录取及毕业就业等问题的影响后,由学生本人申请,可在就读中学所在地招办办理集体报名手续。各地招办不接受异地考生的单独报名。

  5、外省考生因公要求在我省借考或本省考生因公要求在外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同)借考,须经户口所在省及借考省高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办)双方同意且户口所在省与借考省高考科目必须相同。考试后由借考的县招办将试卷密封,连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材料和其他档案材料,及时寄往借考生户口所在省招办。

  6、全省报名时间为4月15日至4月17日。报名时,考生要交验身份证、毕业证等有关证件,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还须交验原始证件,并交复印件。考生应如实填、涂有关报名表、卡,并对自己所填、涂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二、考试

  7、实行“3+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的高考科目设置。

  文科类考语文、数学、外语、综合(文)。理科类考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理)。报考艺术、体育类兼报理科类的考生,须参加理科类考试,报考艺术、体育类兼报文科类的考生,须参加文科类考试。

  8、全国统一考试时间为6月7日至6月8日。

  9、语文、数学、外语各科满分为150分,综合科目满分为300分。文化总分的满分值为750分。

  10、外语考试分英、俄、日、德、法、西班牙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英、日、俄语种试卷听力部分占30分,笔试部分占120分,满分为150分。

  11、报考文科类、艺兼文、体兼文及理科类中有英语口试要求专业的考生,须进行外语面试。

  12、除俄、日、法、德、西班牙语按常规卷考试外,其余各科均实行分卷考试。

  13、全国统考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在启用前为绝密级;省招办组织命制的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在启用前为机密级;全国、省级统一考试之后启用的评分标准为秘密级。

  14、考试管理工作按《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务管理规程》执行。

  三、填报志愿

  15、填报志愿工作由各县招办组织。

  文理科考生填报志愿时间:提前批为5月16日至5月17日 ,其他批次为6月26日至6月28日。

  16、报考提前批录取院校的考生,可按顺序填写第一志愿、第二志愿两个院校志愿及院校服从志愿,其他各批录取院校,可按顺序填写第一志愿、第二志愿和四个参考志愿共六个院校志愿。1至5批的院校志愿无服从志愿,根据需要组织补报志愿。

  17、报考艺术、体育类院校(专业)的考生,可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的其它专业,录取时按先艺术、体育,后文科、理科志愿顺序投档。

  18、考生应认真、慎重地填报志愿并履行个人志愿的承诺。对按志愿录取的考生,若录取后不报到,将在该考生下一年报考时的电子档案信息中写实性注明。

  19、考生要仔细填、涂本人的志愿表、卡,如果表、卡不一致,以卡为准;如果卡中填写与填涂部分不一致时,以填涂内容为准。因考生本人填、涂错误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20、各志愿填报点要加强对考生填表和涂卡的技术指导。志愿填、涂完毕上交县招办后,不得改动。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2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考生所在学校、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负责。 应届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按照《浙江省高级中学学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暂行办法》执行。往届毕业生报考,所在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认真考核其毕业后表现,如实反映考生的情况,严肃认真地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觉悟、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工作等表现作出全面鉴定。对犯过错误的考生,要如实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采取隐瞒、弄虚作假者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2、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在考生电子档案中的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道德品质恶劣的;

  (3)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情节严重或有其它刑事犯罪行为的。

  五、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23、报考高等学校的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

  24、省高等院校招生委员会、省卫生厅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制定相应的体检实施细则。

  25、各级招生、卫生部门按体检实施细则统一组织体检工作。各县应成立体检组,设立体检站,负责体检工作的组织实施。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

  26、省、市建立中心体检组,负责对疑难问题的处理和复查。省高等院校招生委员会将指定一所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有疑义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

  六、招生章程与招生计划

  27、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自主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28、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有效形式,是其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

  招生章程的内容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二级学院、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学习形式(全日制、网络教育等)、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外语考试语种要求、录取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收费标准、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它须知等。

  29、高等学校应自行以适当方式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并对招生章程的内容负责。同时还应在省招办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章程中与考生填报志愿及录取直接相关的主要内容寄送省招办。

  30、省招办负责汇总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31、高等学校要按时将招生来源计划报送省招办,由省招办汇总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计划不得安排招生。

  七、录取

  32、录取新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入学考核形式以文化考试为主的原则。

  33、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已投档的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专业由院校决定,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遗留问题的处理由院校负责。省招办监督、检查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34、高等学校招生全面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管理。

  35、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网上录取新生的依据,电子档案包括考生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和成绩信息等四部分。

  36、省高等院校招生委员会按略多于招生计划数确定全省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37、录取工作7月上旬开始,共分六批进行。提前批为军事(国防生)、公安、航海类专业;国际关系学院、外交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等在该批同时进行。第一批为全国重点大学、进入“211工程”建设的大学和经批准列入该批录取院校的本科专业。第二批为一般普通院校的本科专业。第三批为以民办机制运作的本科专业。第四批为省内外普通高等学校的专科专业和本科院校的高职专业。第五批为高职、电大普通班、民办专科专业。走读生计划的录取与该校同层次计划同批次进行。

  38、录取投档原则为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总分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第一、二志愿根据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按不多于院校招生计划数120%提供档案;在第一、二志愿生源不足时,参考志愿(补报志愿)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缺额计划数的100%提供档案。

  39、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提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或不按规定进行录取的高等学校,省招办按照教育部规定代为录取。

  40、高等学校在录取时要按照教育部文件要求,正确处理志愿与分数的关系,认真对待各志愿的考生。

  41、未经教育部批准,不得规定男女生比例,不得限制应试外语语种。

  42、肢体残疾考生的录取工作按国家和省关于残疾考生录取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加20分投档,由院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2001年或2002年度的省级优秀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者;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下列竞赛并获一等奖的考生:

  (a)全国高中数学联赛;

  (b)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浙江赛区);

  (c)全国中学生化学竞赛(浙江赛区);

  (d)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

  (e)浙江省(含全国)青少年信息学(计算机)竞赛;

  (f)浙江省亿利达青少年发明奖;

  (g)浙江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优秀科技创新项目奖);

  (h)浙江省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个人奖。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比赛( 由世界及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各种体育单项比赛、锦标赛、综合性比赛和运动会) 以及由国家举办的全国性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少年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参加世界中学生体育比赛选拔赛以及全国竞赛计划中安排的各种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前六名的考生、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的考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体育类考生不享受此项。

  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试成绩基础上加10分投档,由院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

  (4)烈士子女。

  45、同一考生如符合43和44条中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只取其中分数较高的一项条件进行加分投档。

  46、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7、报考定向就业专业和第一志愿报考海洋运输、地质勘探、农林渔等毕业后工作、生活条件较艰苦的专业的考生,在生源不足时,可以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20分以内提供档案。

  监狱管理专业可规定适当比例,按其隶属关系面向监狱、劳教单位定向招生。

  要严格按规定的定向范围、比例和录取标准做好定向就业招生工作,严禁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学生收取或变相转嫁规定标准以外的其他费用。

  48、二级学院、民办、高职及走读生招生在生源不足时可适当降分。

  49、对空军飞行学员早期培训基地班复检合格而未被空军飞行学院录取的考生,可适当降分投档,由当地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审查录取。

  50、符合降分条件的院校和专业在生源不足时,按先降分后补报志愿的顺序投档。

  51、已被成人高校录取的考生,普通高校不再录取。

  52、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省招办,经核准备案后形成录取考生名单,并加盖省招办录取专用章,以此作为考生被正式录取的依据。

  53、被院校录取的新生,应按录取通知书的规定,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入学资格。

  54、为了保证新生的质量,新生入学后,院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由院校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并报省高等院校招生委员会备案。

  55、录取工作具体事宜按《浙江省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细则》规定执行。   

  八、进一步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

  56、为推进和适应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有利于高校形成办学特色和加快创新人才培养,今年在部分省属高等学校中开展自主选拔录取的试点。试点范围为省教育厅批准的试点院校;试点的层次为本科招生计划(含一批、二批、三批);自主选拔录取比例为该校在本省本科各批次招生计划总数的5%以内。

  57、经教育厅批准试点的院校须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开展自主选拔录取工作。要遵循“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以及标准刚性化、程序规范化、招生办法公开化、录取结果公示化的要求,制定详细的自主选拔录取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58、试点院校实行自主选拔录取,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加强招生宣传,推行政务公开

  59、要加强招生的宣传教育工作。招生的宣传要与爱国主义教育、革命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纪律教育、诚信教育等紧密结合。要宣传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和办法。要紧紧围绕招生工作各个阶段的任务,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运用各种有效的手段,把宣传教育工作做深做细。

  60、继续推行政务公开,加强廉政建设。要通过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主动接受新闻传媒和社会的监督,树立公开、公正、高效、廉洁的招生工作形象。

  61、各高等学校的招生宣传要讲大局、讲政治、讲稳定,要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社会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定,不夸大、不隐瞒、不随意承诺,自觉维护招生秩序。

  十、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提前一个月高考的各项工作

  62、招生考试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它是国家选拔和培养优秀人才的重要途径,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今年又是高考提前一个月举行的第一年,各市、县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积极稳妥地应对高考提前一个月所带来的新情况,准确规范地做好各项常规的招生考试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要充分发挥招生委员会的作用,各级政府、教育局和各高等学校要有专门负责同志分管招生工作。有关院校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做好高考评卷点的工作安排和组织管理工作,适当增加负责评卷工作院校以外的高校教师和中学教师人数,充实评卷教师队伍,确保高考评卷工作质量。

  63、进一步健全招生办事机构,各级招生部门、各招生院校都必须配备熟悉政策、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的专职干部负责招生工作。在招生期间,各级招办将向招生院校和有关单位临时抽调一些干部和教师参加招生工作。各院校和有关单位务必严格把关,推荐思想、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参与招生工作。各有关方面要积极协同招办做好招生工作。

  64、各级招生部门、各招生院校要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配合,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严肃招生纪律。要动员各部门、各方面的力量,狠抓考风考纪建设,对违纪舞弊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5、各级教育、招生部门、各招生院校要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要求,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进一步树立招生工作为浙江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为广大考生服务的意识,不断总结以往工作的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招生改革和各项工作,把我省2003年招生各项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十一、附则

  66、军事院校(国防生)、体育院校(专业)、艺术院校(专业)、空军(民航)飞行学院、公安警察院校、司法警察院校、单考单招高职院校和招收保送生等有特殊要求的院校或专业招生办法,分别按有关规定执行。

  67、本实施意见由浙江省高等院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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