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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中证书会考违规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省高中证书会考(以下简称会考)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规范会考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障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高中会考,包括普通高中会考、综合高中会考以及面向社会的高中会考。
第三条  参加全省会考的考生(以下简称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浙江省普通高中证书会考实施规则》,抵制一切违反会考管理规定的言行。
第四条  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会考管理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五条  各市高中证书会考办公室(以下简称会考办)具体负责对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工作,省会考办负责对全省会考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工作进行监察。
 
第二章  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六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试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终止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试卷密封区外填写自己姓名、校名、准考证号或其他暗示性标记的;
(6)考试过程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试场的;
(7)将试卷、答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试场的;
(8)其他违反试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对考试违纪的考生,相应科目的会考成绩下降一个等第,原始分数记为所降等第的临界值。
第七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夹带并偷看书本、资料、纸条、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等以及类似行为;
(2)抄袭他人答案或者有意为他人抄袭答案提供方便的;
(3)使用移动电话及其他无线通讯设备的;
(4)请他人代考或者冒名代替他人考试的;
(5)试场内传接或交换试卷、答卷或者草稿纸的;
(6)策划或参与共同舞弊或集体舞弊的;
(7)有违纪行为而不服监考人员处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威胁监考人员的;
(8)其他作弊行为。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考试作弊,应立即中止其考试,考生本科目考试成绩记为E等,原始分数记为零分。
第八条 各级会考办、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试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2)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经查实的;
(3)阅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试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4)其他应认定的作弊行为。
对此类考试作弊,相关考生相应科目考试成绩记为E等。
第九条  考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处理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考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入《会考异常情况处理意见表》,由两名监考人员签名。
(2)考点主考依据监考人员报告的考生违规记录,视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违规考生的认识态度,提出“违纪”或者“作弊”的认定意见,记入《会考异常情况处理意见表》,所在市或县(市、区)会考办确认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市会考办做出处理决定,并报省会考办备案。
(3)在阅卷过程中发现的违规问题,由学科阅卷组长会同市会考办核实并做出处理决定,报省会考办备案。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监考过程中迟到、不佩戴监考证、看书报、吸烟、打瞌睡、随意离开考场、使用移动电话及其他无线通讯设备的;
(2)擅自提前或延长考生答卷时间的;
(4)在阅卷、统分、登分中错评、漏评、积分误差较多的;
(5)考试与阅卷期间,擅自将试卷带出场外或损坏试卷的;
(6)装订与密封试卷时出现倒装、密封不严或有意作标记的;
对有考试违纪行为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市或县(市、区)会考办取消其当年及下一年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的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伪造考试档案,为他人骗取考籍、成绩档案提供虚假证明的;
(2)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3)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4)考试过程中将答案传递给考生的;
(5)调换或涂改考生答卷,擅自改动考生考试成绩的;
(6)对考生违规行为知情不报、庇护掩盖的;
(7)暗示、指使、纵容或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混乱、作弊严重的;
(8)阅卷过程中擅自揭封、查询考生分数,更改评分标准,有意宽严不当的。
对有上述作弊行为之一者,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查实,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同时取消其五年从事考试工作资格,报省会考办通报全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泄密事故论:
(1)试卷传送、保管环节中违反《保密守则》,玩忽职守,造成试卷泄密的;
(2)在试卷保密期内,擅自拆封试卷(包括备用卷、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的;
(3)窃取、损毁试卷(包括备用卷、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的;
(4)用其他行为致使试卷泄密的。
一旦发生上述泄密事故,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立即报案,并会同当地公安、司法机关采取有效措施查实情况,按国家《保密法》的规定做出处理,并速报省会考办。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重大事故论处:
(1)漏收、漏订或遗失考生答卷的;
(2)遗失会考重要材料的;
(3)命题、印卷有重大差错的;
(4)有其他严重渎职行为的。
对上述产生重大事故者,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作严肃处理,并速报省会考办,通报全省。
第十四条  考点因管理松散,造成大规模作弊、试卷泄密以及重大考试事故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同时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设置考点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省会考办设立高中会考违规事件举报信箱,地址为杭州市文二路328号B楼四层,电话号码为0571-88855532,邮政编码为310012。举报内容要确实,并署明姓名、联系方式。省会考办保护举报人利益,对于检举揭发重大违纪事件的举报人予以表扬、奖励。
第十六条  受到处理的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如对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会考办提出申诉,重新复核处理;如仍有异议,则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会考办提出申诉。省教育厅和作出处理决定机构的上一级机构可以依照法津和有关规定撤销原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省会考办。原《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停止执行。《浙江省普通高中证书会考指导手册》中有关条款与本规定如有不同,则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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