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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中证书会考考生守则


浙江省高中证书会考考生守则

一、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与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凭准考证参加会考。在考前5分钟(首场10分钟)预备铃响后考生进入试场,迟到15分钟的考生,不得入场考试。

三、考生进入试场,除携带准考证及考试必需的文具用品(不包括文具盒、草稿纸)外,不准携带任何物品。允许理科科目会考使用计算器。

严禁考生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进入考场。

半开卷(或全开卷)考试,考生可以携带本学科的教材,但闭卷考试时,应将教材放在指定的地方。

四、考生进入试场后,对号入座,坐于座位中间,并将准考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核对。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才能开始答题。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交卷出试场后不准再次进入试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谈论。

六、考生必须在规定的区域书写、填涂姓名和准考证号,必须在答卷II的密封线外或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其他地方不准涂写任何标记。

七、答卷I必须用2B或更软的铅笔填涂,用圆珠笔、钢笔等其他笔填涂无效。答卷II必须使用蓝、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如用蓝、黑墨水以外的笔或铅笔书写(用铅笔画图除外)作违纪处理。在草稿纸上答题无效。

八、考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喧哗、吵闹,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得自行传递文具和用品,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试场。

九、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可举手询问。对试题内容有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十、已做好的答卷,一律放在桌上正前方或垫放于正在答题的答卷下,不得放在旁边或举起。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应立即停止答卷,整理好自己的答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待监考老师收齐答卷,清点无误后,带好准考证及文具有序离开试场,不准在试场内逗留。

浙江省高中证书会考监考工作职责

一、两名监考人员必须在考前20分钟同时进入试场,仔细检查、分发试卷、答卷I、II和草稿纸。

二、考生进入考场后,监考人员必须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生守则》,宣布考试注意事项,督促考生在座位中间就坐。

三、考试开始前,监考人员必须指导考生正确填涂答卷I卷首栏目、答卷II密封区栏目及座位号。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必须仔细核对准考证,并逐个进行核对,发现填涂错误,应要求其改正。

四、监考人员应严守监考纪律,不得将移动电话、寻呼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不准吸烟,不准阅读书报,不准谈笑,不准抄题、答题,不得擅离职守,不得擅自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试卷、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试场;不得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如考生对试题印刷问题提出询问时,应予当众答复。

五、在考试期间,除主考、副主考、考务人员、巡视员外,监考人员必须禁止非本试场考生和其他无关人员进入试场。

六、监考人员按照规定处理缺考试卷,在答卷I上填涂缺考生姓名、准考证号、缺考标记,在答卷II的密封区内写上缺考生姓名、准考证号。协助考务人员在缺考试卷的总分栏盖上“缺考”章。填好试卷袋封面上的栏目,如市、县(市、区)、学校名,科目、实考人数、准考证号起讫、缺考生准考证号、监考人签名等。

七、考试中如发现考生有违反《考生守则》的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如发现考生有舞弊行为,应及时提出警告,并报告考点主考进行处理,如实填写《会考异常情况处理意见表》。

八、考试结束前15分钟,应提醒考生。

考试结束铃响后,通知考生立即停止答题,把试卷、答卷和草稿纸放在桌上。待答卷收齐无误后,督促考生随带好准考证及文具离开试场。

九、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按准考证号(或座位号)从小到大顺序整理答卷I、答卷II,经考务人员核查后,进行装订、装袋密封。试卷、草稿纸收齐后,应上交考点办公室统一保管。

浙江省高中证书会考考籍与成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浙江省高中证书会考(以下简称“高中会考”)是国家承认的省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严肃性。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有关高中会考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高中会考、综合高中会考和面向社会的高中会考。

第三条高中会考的考籍与成绩由省普通高中证书会考办公室(以下简称“会考办公室”)统一管理,市、县(市、区)、学校分级负责协同管理。

第二章审核报考资格

第四条凡在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取得普通高中学籍的在校学生,都具有报考普通高中会考的资格;

凡经省教育厅确认的综合高中的学生,都具有报考综合高中会考的资格;社会青年则可以报考社会类高中会考。

第五条考生的报考资格由县(市、区)会考办公室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初审,然后上报市会考办公室进行复核,最后上报省会考办公室。

第三章建立考籍与成绩档案

第六条考生报考资格一经确认,按有关规定编排考生的准考证号,取得高中会考的考籍。普通高中考生的准考证号同时也是该生的学籍辅号。

第七条考生取得考籍后,学校要将有关信息录入考生的电子报名库,建立考生的考籍与成绩档案。经县(市、区)、市、省会考办公室逐级汇总、复核,建立全省统一的高中会考考籍与成绩库。

第八条考生的准考证号一经确定,则连续使用到该生高中毕业。提前考、重考、补考的考生,原准考证号不变。凡有转学、休学、复学、留级、跳级、辍学、退学等情况,均需办理高中会考考籍变更手续。

第四章考籍变更与成绩确认

第九条转学的考生必须依据《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学手续,变更学籍。一旦取得学籍,同时获得高中会考考籍,但必须办理考籍变更手续。

第十条省内转学的考生,在办理考籍变更手续时,转出学校要开具《成绩证明》,填写《考籍变更表》(出表),注销该生的原考籍。考生应及时将转出学校开具的《成绩证明》连同《准考证》交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填写《考籍变更表》(入表)。

省外转入的考生,在办理考籍变更手续时,需提供省级考试机构的成绩证明,由转入学校根据成绩证明填写《考籍变更表》(入表),并附上成绩证明复印件。

第十一条省内转学的考生已会考科目成绩给予确认。

省外转入的考生,已会考科目是全省统一会考、且具有省级考试机构的成绩证明,会考成绩给予确认,否则其会考成绩不予确认。未考科目或不予确认的科目,仍需参加我省的高中会考。

第十二条依据《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准予跳级的考生,学校需同时填写《考籍变更表》(出表)和《考籍变更表》(入表)。因跳级的原因,考生未能参加部分科目的会考,准予免考,由学校根据该生的平时成绩,评定分数和等第,并报省会考办公室认定。

第十三条休学的考生,学校需填写《考籍变更表》(出表),其考籍和已会考科目的成绩予以保留。

复学的考生,学校需填写《考籍变更表》(入表),复学后承认其考籍和已会考科目的成绩,并在所在年级新编准考证号,建立新考籍,同时在考籍档案中注销原考籍。

第十四条留级的考生,学校需同时填写《考籍变更表》(出表)和《考籍变更表》(入表),注销原考籍,并在留入年级新编准考证号,建立新考籍,重新参加留入年级的会考。

第十五条辍学、退学以及其他原因不再继续参加会考的考生,学校需填写《考籍变更表》(出表),已会考科目的成绩予以保留,考籍注销。

第十六条应征人伍的考生,学校需填写《考籍变更表》(出表),该考生没有参加会考的科目,由学校根据该生的平时成绩,评定分数和等第,并报省会考办公室认定。

第十七条在会考报名期间,学校需把各类《考籍变更表》逐级审核上报,由省会考办公室统一更改考籍和成绩档案。

因各种原因已注销考籍的考生,其准考证号即为空号,不得重新启用。

第十八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新办、停办、更名的各类高中,须及时填写《浙江省普通高中新办、停办、更名学校情况登记表》,逐级上报审核,经省会考办公室批准后,建立或更改考籍和成绩档案。

第五章成绩查询和成绩证明

第十九条每次会考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考生如对成绩有疑问,可提出复查申请,经学校同意,逐级上报市会考办公室进行复查。经复查确有差错,由市统一登记造册,报省会考办公室审核更正,重新公布成绩。成绩公布超过一个月,停止该次会考的成绩复查。

第二十条考生如对已考科目的成绩不满意,可提出重考,准考证号码不变,成绩以重考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省考生凡要转到外省学习、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出国留学等,均需到省会考办公室开具成绩证明。

需开具会考省级会考成绩证明的考生,必须到原就读学校开具《浙江省普通高中证书会考成绩证明申请单》(由省会考统一印制),填好学校、姓名、准考证号、各学科会考成绩,然后直接前往或将申请单邮寄到省会考办公室,办理成绩证明。

采用邮寄形式办理成绩证明的考生,必须随同申请单,寄上成绩证明回寄备用信封,写清收件单位全称及详细地址和邮政编码,贴足邮资。

第二十二条其他单位如需要提供高中会考成绩或会考成绩证明,可凭介绍信到各级高中会考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省会考办公室批准同意,可根据需要提供考生的高中会考成绩。

第二十三条高中会考的各科成绩由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和省教育厅教研室网站,提供免费资询服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高中会考考籍和成绩管理的各种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会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若有异议,可向省会考办公室提出申诉。

浙江省高中证书会考考试档案材料报送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浙江省高中证书会考(以下简称“高中会考”)是国家承认的省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试档案材料报送是考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各类考试档案材料报送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省教育厅有关高中会考改革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高中会考、综合高中会考和面向社会的高中会考。

第三条考试档案材料主要包括:(1)各类高中会考考务管理表格及相关书面材料。(2)各类免考学校、免考学科命题材料、试卷、统计数据和成绩库等。(3)综合高中考查学科统计数据和成绩库等。

第二章报名档案材料报送

 第四条在高中会考报名结束后1周内,普通高中、综合高中及面向社会的会考考点(包括免考学校)应按规定应报送以下考试档案材料:

(1)高一学生和社会类首考生电子报名库(采用FoxPro系列的DBF数据库格式)。

(2)《考籍变更表》、《提前考、重考、补考考生登记表》、《免考申请表》、《试场编排表》、《社会考生报考情况表汇总表》和《新增、停办、更名学校情况登记表》等。

(3)试卷订单。

第五条在高中会考报名结束后10天内,县(市、区)会考办公室应对各类考试档案进行汇总、审核,合好本县(市、区)的考生电子报名库,填写好本县(市、区)《报名简况表》和试卷订单,整理好学校上交的各类报名表格,按时报送给市高中证书会考办公室(以下简称“会考办公室”)。

第六条在高中会考报名结束后2周内,市会考办公室应对各县的考试档案进行汇总、复核,合成好本市的考生电子报名库,填写好本市《报名简况表》和试卷订单,整理好各县上交的各类报名表格,按时报送给省会考办公室。

 第三章考试结束后档案材料报送

第七条高中会考结束后,各考点的《异常情况处理意见表》,经考点主考签署意见后,与答题卷(卡)一起,立即报送给县(市、区)会考办公室。县(市、区)、市会考办公室逐级签署意见,最后报送到省会考办公室。

第八条实验操作考查成绩,在考查结束后15天内,经逐级审核、汇总,及时报送到省会考办公室。

第九条在高中会考结束后15天内,采用“自命题”形式的免考学校或语文、数学、英语采用“自命题”形式的学校,应将以下考试档案材料报送县(市、区)会考办公室:

(1)各科命题细目表、试卷、答题卷、评分标准的书面材料。

(2)考生成绩库(采用FoxPro系列的DBF数据库格式)。

(3)统计数据(包括实考人数,试卷的平均分、难度、标准差、各等第的切分线及比例)的书面材料。

第十条在高中会考结束后15天内,采用“省卷自评”形式的免考学校或语文、数学、英语采用“省卷自评”形式的学校、需要报送考查成绩的综合高中,应将以下考试档案材料报送县(市、区)会考办公室:

(1)考生成绩库(采用FoxPro系列的DBF数据库格式)。

(2)统计数据(包括实考人数,试卷的平均分、难度、标准差、各等第的切分线及比例)的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各级会考办公室收到学校报送的考试档案后,应逐级进行审核整理,在1个月内报送到省会考办公室。其中,考生成绩库必须做好合库工作。

第四章考试档案材料报送管理规则

第十二条学校必须按高中会考管理规定,认真仔细地完成各项考试档案,按时上报。

各类免考学校和需要报送语文、数学、英语考试档案材料的学校,如逾期不报或报送材料不规范、不齐全,给予通报批评,三次受到通报批评取消该校的免考资格。

综合高中由学校组织的四门学科考查成绩(等第和分数)档案必须按届报送,一届一次。

第十三条所有考试档案必须逐级报送,层层汇总与复核。严禁未经审核,越级上报。对于涉及考生利益的重要材料,审核时必须逐级签署处理意见,并加盖公章。未按规定上报的考试档案,省会考办公室不予认可,退回处理。

第十四条各级高中会考办公室必须妥然做好档案保管工作,以备核查。一般的考试档案,如学校报送的各科命题细目表、试卷、答题卷、评分标准、统计数据材料等,则应至少要保存三年。重要的考试档案,特别是涉及考生成绩的考试档案,则应永久保存。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高中会考考试档案材料报送管理的各种规定,若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省会考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细则实施过程中若有异议,可向省会考办公室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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