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有关高校、教师进修院校:
现将《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的通知》(教师〔2004〕9 号)(以下简称《标准》)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教育部制定《标准》是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行为、促进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发展的重要举措。《标准》作为国家行业标准,是指导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基本依据。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教师进修院校和广大中小学教师、校长、教研员、教育技术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标准》,不断促进我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培训工作,提高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的能力和水平。
三、教育部将根据《标准》,进一步部署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培训、考试和认证等工作,届时,我省也将提出进一步的工作意见。
各地在学习和执行《标准》的过程中,有什么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厅师范教育处。
附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的通知
二00五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