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直属学校,各镇乡(街道)教办、中心学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落实省政府关于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有关要求,推动我市民办幼儿教育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的规定,决定对全市民办幼儿园进行督导评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评估的目的和指导思想
开展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目的是通过建立评估、指导机制,端正办园方向,规范办园行为,加强幼儿园内部管理,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提高教育质量,推动民办幼教事业健康、快速、有序发展。
二、督导评估的幼儿园范围
督导评估的幼儿园范围为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法登记、且正式建园的民办幼儿园。
三、督导评估组织程序
1 、幼儿园自评。各民办幼儿园对照督导评估指标进行自评,建立自评的档案、资料,写出自评报告。有关直属民办幼儿园自评材料报市教育局(幼教办),镇乡民办幼儿园自评材料,报送所在地教办或中心学校,由各教办或中心学校上报教育局(幼教办)。
2 、教育局组织评估。在园自评基础上, 教育局对经批准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评估,形成督导评估报告(包括评估结果)。
四、督导评估方法和时间
方法:
一听,听园长对全园工作的汇报(内容包括:园舍条件的改善情况、师资配备情况、幼儿园内部管理、保教工作情况、关于《纲要》及《 诸暨市规范办园意见》等的贯彻实施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二看,看幼儿园的设施设备及环境创设和周边环境整治情况。
三查,根据《评估表要求》检查核对有关资料
四问,了解教师的专业成长和保教一日活动情况。
时间:
各民办幼儿园自评材料于 11 月底前完成; 督导组对民办幼儿园开展督导评估于 12 月 10 日开始。
五、评估结论
督导评估组根据指标赋分,相应确定幼儿园合格、不合格等次,对评为不合格的幼儿园,责令其限期整改。 按期整改后符合要求的,予以评估合格;仍未符合要求的,予以终止招生。如幼儿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各幼儿园应积极配合做好评估工作,认真自查自纠,努力提高办园水平和办学质量,为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附件: 1 、诸暨市民办幼儿园评估工作用表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