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督[1999]298号
各市(地)、县(市、区)教委(局):
现将《浙江省民办普通高(完)中办学水平督导评估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实施。
自80年代初以来,经过10多年的艰苦创业,我省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现已形成一定数量和规模,其中有一批民办普通高中规模较大,办学条件、教育质量较好,这对满足我省初中毕业生升普通高中的迫切愿望,提高初中毕业生升高中段的比例起了重要的补充作用。但是由于众多原因,发展不平衡,且不稳定,有等今后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加强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本《浙江省民办普通高(完)中办学水平督导评估方案(试行)》(以下简称《评估方案(试行稿)》)是根据我委浙教普(1996)158号《浙江省民办普通中学等级评估标准(试行)》、浙教成(1999)60号《浙江省民办中小学设置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对我省民办普通高(完)中的办学现状进行调查研究和总结了温州市、台州市对民办普通高(完)中进行办学水平督导评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制定本《评估方案(试行)》的目的是,通过开展对民办普通高(完)中办学水平的督导评估,加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普通高(完)中的领导和支持,对其办学进行宏观监控,保证我省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督促办学的团体、单位和个人创造条件,加强学校各项硬件设施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指导学校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遵循教育规律,深化教育改革,优化学校管理,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引导社会、家长关心和支持学校工作。为了保证这项工作有序、有效地开展,充分发挥督导评估的导向和激励功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民办普通高(完)中办学水平的督导评估,根据浙教普(1996)158号文件规定,由各市(地)教委负责组织实施。凡创办已满3年的民办普通高(完)中都应接受办学水平的督导评估。各市(地)教委对本市(地)范围内的民办普通高(完)中办学水平的评估工作要作出规划,在2至3年内完成一轮的督导评估。对已按当地制订的办学水平督导评估方案进行评估的学校,省的评估方案下发后,可根据省的要求,结合复查进行补评。
二、要规范督导评估工作。督导评估工作要按准备阶段、组织实施阶段、结果处理阶段等程序进行。市(地)教委应将《评估方案(试行)》印发给学校,指导学校以评估方案为依据,制订学校工作计划,结合每学年的工作总结进行自查,及时改进工作,为学校的自查作好准备。督导评估要在评估前一个月,发出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要重视督导评估结果的处理,充分发挥督导评估的导向和激励功能。
三、经督导评估,凡达到浙江省民办普通高(完¬)中相应级别要求的应作“通过督导评估,学校已达到浙江省民愉普通高(完)中某级标准,可认定为浙江省某级民办普通高(完)中学校,”的评估结论,并发给证书。
四、凡通过浙江省一级民办普通高(完)中评估的学校,其办学水平已达到浙江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含省等级重点高中、省级综合高中、省级特色高中)标准的学校,可按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的申报程序、申请评估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对于未达到三级民办普通高(完)中标准的学校,可给予二次一年的整改期,经过二年的整改,仍达不到三级标准的学校,应作出停办处理,并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督促学校举办者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关于浙江省民办小学、民办初中办学水平督导评估方案,根据基础教育分级管理的原则,请各县(市、区)根据民办学校的特点,参照《浙江省小学、初级中学办学水平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并负责组织实施。
附件:浙江省民办普通高(完)中办学水平督导评估方案(试行)
浙江省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抄送:教育部署督导团办公室,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