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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教育科学研究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讨论稿)


    第一条 评选目的

    通过教育科学研究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总结、表彰基层单位(学校)、教科所(室)开展教育科学研究的先进经验,表彰奖励在教育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干部、教师,进一步促进科研兴师、科研兴教、科研兴校,推动我市教育科学研究进一步繁荣和发展。

    第二条 评选范围

    1.县(市、区)教科所(室);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职业高中、师范学校等。

    2.分管教育科研的领导,教科所(室)主任,专职科研人员;在教育科学研究中成绩突出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干部、教师。

    第三条 评选条件

    1.先进集体

    (1)科研组织。有成立教科所(室)的正式文件,县(市、区)教科所应配有专职科研人员;学校教科室应配有专职教科室主任,属中层干部。

    (2)科研制度。有开展教育科学研究的中长期规划,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落实;有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有教科室及科研人员的岗位职责,内容明确,有考核评估;有教育科研的课题申报、管理、评审、奖励等较为完善、规范的管理制度,并能实施到位。

    (3)科研管理。科研管理能规范行事,课题申报、论证、立项、指导、结题、评审、奖励、推广等各项工作运转有序;能按时完成上级科研管理部门下达的任务,管理办法科学,能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

    (4)科研课题。县(市、区)教科所(室)要有省、市、县(市、区)三级课题网络,尤其要有完善的县(市、区)立项课题;学校要有市、县(市、区)学校三级课题网络,尤其是要有完善的校级立项课题;教科所(室)专职科研人员应有研究课题。

    (5)科研设施。教科所(室)应有独立的办公室,挂牌办公;应有必要的档案柜、资料柜等办公设备;配有计算机;及其它必需的条件。

    (6)科研资料。教科所(室)订有《教育研究》、《浙江教育报》、《绍兴教研》等主要的教育类报刊3种以上,并按年度装订成册;有自编的教育科研信息资料,及时反映本县(市、区)、本校的科研情况和动态;能较为有效地向教师提供必要的科研和学习资料。

    (7)科研档案。各类档案完整有序,查找方便。

    (8)科研经费。教科所(室)有固定的经费来源,并力争做到逐年有所增长;科研经费的使用符合财务制度,并主要用于课题研究。

    (9)科研绩效。已形成较为深厚的科研和教育理论学习氛围,从领导到教师都有较强的科研意识;教育科研已成为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中都有所反映和强调;在绍兴市级以上的优秀科研成果评审中有获奖课题;每年都进行校内论文交流,80%以上的教师写出论文;每年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不低于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一。

    2.先进个人

    (1)在科研管理中成绩显著。主持、参与当地或本校教育科研的规划、组织和协调工作;拟订、实施有关教育科研的规章制度;组织本级课题的申报、论证、立项、检查、评审、推广;使当地或本校教育科研制度化、规范化,运转有序,效率提高。

    (2)在课题研究中成绩显著。积极承担省市科研课题;重视自身的理论学习;在市级以上科研成果评审中有较高档次的获奖成果;每年有论文发表;成为当地或学校教育科研的带头人。

    (3)积极指导教师开展教育科研。组织教师学习教育理论;指导教师进行课题研究和成果总结,组织教师开展各种学术交流活动。

    (4)积极为各级领导和教师提供信息服务,主动宣传教育科研;热心参加当地或学校教育刊物的编印;主动为当地或本校教育科研的发展献计献策。

    第四条 评选机构

    1.由绍兴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和绍兴市教育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人员组成“绍兴市教育科研先进集体”评审小组,负责考核评定。

    2.评选的具体工作由市规划办会同市教科所负责进行。

    第五条 评选办法

    1.绍兴市教育科研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为每两个行政年举行一次,逢双进行。

    2.由市规划领导小组和市教委发出评选通知,明确具体事项和要求。

    3.根据评选条件,申报单位写出自评报告,申报人写出个人科研工作小结。并填写申报表和有关材料。单位自评报告、个人教科研小结及其申报表均须一式15份。

    4.县(市、区)由当地教育科研管理部门统一上报;直属学校可直接申报。

    第六条 评选程序

    1.申报单位(申报人)送交自评报告(个人科研小结)和有关材料;

    2.市规划办和市教科所组织人员对申报单位(申报人)进行考察复核;

    3.申报材料和考核结果送交市评审小组;

    4.市评审小组进行集体评议;

    5.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建议名单进行表决,获半数以上票(不含半数)即为通过。

    6.评审结果报市规划领导小组和市教委复核批准,公布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

    第七条 奖励办法

    1.先进集体由市规划领导小组和市教委颁发“绍兴市教育科学研究先进集体”奖牌;推荐参加浙江省教育科研先进集体评选。

    2.先进个人由市规划领导小组和市教委授予“绍兴市教育科学研究先进个人”荣誉证书;记入业务档案,属市级系统单项先进。

    第八条 附 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绍兴市教育科学规划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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