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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办普通高(完)中办学水平督导评估方案(试行)


《浙江省民办普通高(完)中督导评估方案(试行)》由三部分组成,(一)说明,(二)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三)督导评估工作用表

说明

(一)本《督导评估方案(试行)》的指标体系共设3个一级指标,26项二级指标,其中B1、B2、B13、B19、B21、B24等6项指标为学校办学的必备条件,每项指标只设“达标要求”,“基本达标”和“不达标”的要求请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掌握。

(二)浙江省民办普通高(完)中分三个级别,其标准为:

一级:6项必备条件应全部达标。全部26项评估指标中,“基本达标”的指标不能超过5项,无不达标的指标。

二级:6项必备条件应全部达标。全部26项评估指标中,“基本达标”的指标不能超过6项,不达标的指标不能超过1项。

三级:6项必备条件应全部达标。全部26项评估指标中,基本达标的不能超过7项,不达标的指标不能超过2项。

(三)在计算校园占地面积和校舍建筑面积时,要在总面积中扣除教职工单身和家属宿舍、住校生宿舍和食堂、自行车棚等占地、建筑面积。住校生宿舍按每生用地面积4平主,建筑面积3平米的额度扣除,教职工单身和家属宿舍、食堂、自行车棚,按实际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扣除。

(四)在评估指标体系中,对完全中学、及既有普通高中、又有普通初中和普通小学的学校中的初中和小学的有关指标未列出具体的达标要求,各地可根据浙江省初级中学办学水平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和浙江省普通小学办学水平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中的达标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掌握。并在《评估工作用表》中增加相应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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