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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修订稿)


为构建以实施素质教育为目标,全面科学地评估学校办学水平的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以下简称《指导纲要》)。

一、督导评估的目的

督促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履行职责,转变职能,加强领导,创设条件,办好每所学校。

督促、指导中小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遵循教育规律,深化教育改革,优化学校管理,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引导社会、家长用正确的标准的标准评价学校的办学水平,关心和支持学校工作。

二、《指导纲要》的适用范围

本《指导纲要》适用范围为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依法儿童、青少年实施初等教育和普通中等教育的机构。主要包括:城乡全日制完全小学,全日制普通初级中学、高级和完全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其他类型的中小学和非全日制学校的评估指标、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指导纳要》另定。

三、督导评估的内容要点

(一)办学方向

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实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生自身发展的需要。

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

全面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地主动发展,保障教育目标的实现。

(二)管理体制和领导班子

校长负责制的运行。

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

民主管理与监督,教职工积极性的发挥。

依法办学,执行有关教育的法律和规章。

领导班子的办学思想、政治、业务素质,领导能力,领导作风,廉洁自律。

团结协作,党政系统在工作中的协调。

校长岗位培训。

(三)教师管理与提高

专任教师编制及实有人数,师生比例,平均工作量;学历、职称、专业、年龄结构;任职资格合格率;非教学人员占教职工总数比例。

教师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实绩。

教师聘任制的运行,考核与奖惩。

教师业务培训和提高,继续教育,骨干教师、青年教师的培养。

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有关教师法规、政策的执行;教师住房和医疗保健等方面的情况。

(四)教育教学工作

根据学生实际,进行思想教育、道德教育、行为规范养成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措施的落实;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的开设;班级、团队、学生会工作;校内外德育基地和环境建设;学科教学及各项工作中渗透德育,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校风建设。

正常教学秩序的建立与维护;课程计划与教学大纲的执行,学科课程的开设,选修课程的开发,活动课程的落实;教学过程的组织、实施和临近;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教材的使用和辅导资料的管理。

学生学习习惯与学习能力的培养。因材施教,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学生的帮助与辅导。

劳动、劳动技术教育与社会实践;职业指导教育。

体育、卫生工作制度;体育与卫生课的开设;课外体育锻炼;国防教育;健康教育与卫生监督;早操、课间操、眼保健操的施行。

音乐、美术课的开设;美育的教育教学活动中的渗透。

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的结合。

学生个性的培养。

考试与考核。

学生学业负担的控制。

(五)行政工作的常规管理

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划分和运行情况。

年度计划的制订和落实。

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的建立与执行。

学籍管理,招生计划的执行,班额控制,辍学率,留级率。

信息和资料的收集与统计分析,档案管理。

后勤服务。

财务管理与监督;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的执行。

各种教育设施及设备的使用、管理与维修。

安全教育和安全保卫措施。

勤工俭学。

(六)办学条件

年教育经费开支及经费来源,生均经费,生均公用经费。

校舍、场地及其他教学设施;校园规划;校园环境建设。

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及各类器材的配备;

(七)教育质量

思想政治观点(高中),道德判断能力,文明行为习惯,个性心理品质,自律能力;操行合格率;有犯罪行为学生的比例。

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各年级全科合格率;高中会考合格率;毕业年级毕业率,按时毕业率。

体育锻炼和卫生习惯,身体发育、体质、体能状况;毕业年级体育成绩合格率;各年级近视眼及其他多发疾病的发病率。

学习能力;创造能力;动手能力;审美能力;兴趣爱好。

劳动态度和劳动技能;生活自理能力。

四、组织实施

(一)对中小学校进行督导评估,是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机制,是各级教育督导部门的重要职责和中心工作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推行这项制度。工作中要把对学校的督导评估与对地方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以及贯彻中小学校办学规程有机结合起来。

(二)各地要依据《指导纲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尽快制订或修订出科学可行的评估方案,并注意处理好以下四个问题:

1、明确开展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目的,坚持导向性原则。在指导思想、指标设定、权重分配上要引导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深入进行教育改革,推选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2、严格遵循教育规律,在保证科学性的前提下,突出重点,注重可操作性,办求简便易行。

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需要量化的指标,要认真研究论证,避免主观随意性。

4、注意学校的层次差异和多样性,对不同类型的普通中小学校可分别制订评估方案,以利引导学校办出特色。制订评估方案的职责分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督导机构研究确定。

对民办中小学校的评估方案,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督导机制负责制定。

(三)要建立学校督导评估工作制度,保证这项工作有序、有效地开展。

1、督导评估要坚持面向每一所学校。不论各地在工作实践中采取何种评估形式,都必须在全面督导评估所辖地区所有学校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只对少数中小学校进行选优性的督导评估。

2、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在开展学校督导评估的职责上应有所分工。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机构的统一指导下,高中阶段的学校一般由省、地(市)两级分工组织督导评估;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由县(市、区)组织督导评估。

3、建立规范化的督导评估程序。督导评估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准备阶段、组织实施阶段、结果处理阶段等基本程序进行,以保证督导评估的客观性。具体程序由各地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4、确定对所辖地区中小学校综合督导评估一轮的周期,周期长短依中小学校数量和工作需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5、建立学校自评制度。指导学校以《指导纲要》为依据,结合每学年工作总结进行一次自查,及时改进工作。

6、充分注重督导主估结果的处理。在科学、客观地评估基础上,使督导评估的结果成为奖评学校和考核校长的重要依据,发挥督导评估的导向功能和激励功能。

(四)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中小学校督导评估队伍。学校评估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学校工作的各个领域,专业性强、工作量大。在组织力量对中小学校进行督导评估时需注意以下几点:1、人员组成以督学为主,专兼结合,吸收教育行政、教研、科研等部门的人员参加。2、督导评估队伍的主体要具有相对的稳定性。3、对首次参与学校督导评估的人员要进行培训。4、督学知身要端正教育思想,严格按照《督学行为准则》执行公务。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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