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普[1996]324号
各市(地)、县(市、区)教委(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以来,各级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过程中,积极发展特殊教育,特别是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基本普能义务教育的评估验收之中,加快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发展。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的精神,实现高标准普及义务教育的目标,必须全面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九五”时期,是全省高标准普及义务教育的重要时期,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全面普及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作为高标准普及义务教育的重要工作来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发展特殊教育,在完善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的特殊教育格局的过程中,要加强特殊教育学校的规范化建设,努力把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成为当地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的中心。
特殊教育学校的规范化建设,重点是抓好校长和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备;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教育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等项工作。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学仪器要按照国家教委全日制特殊教育学校仪器设备目录配备;校舍建设要执行国家教委《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校舍不符合标准的,要搞好规划,分期分批进行改建扩建,做到校舍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符合残疾儿童少年学习生活的特殊需要,使之成为当地高标准普及义务教育的一个窗口。
现将我委制定的《浙江省特殊教育学校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稿)随文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特殊教育学校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稿)
浙江省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