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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开展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优秀中小学校和先进个人评比活动


为配合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中学生运动会期间表彰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优秀中小学校和先进个人的举措,进一步推动我省中小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省教育厅决定开展浙江省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优秀中小学校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

评选活动的具体要求为:

一、我省评选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优秀中小学校和先进个人的工作依据教育部“通知”规定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评选条件及浙江省中小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自评表进行。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广泛发动学校,对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并推荐在学校体育工作岗位上作出较大贡献的先进个人。

本次评估所涉时间为 2001学年起至2004学年上学期止的三年半,凡我省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含职业中学)和从事学校体育教育(学)、管理、教研等工作并在本地服务5年以上的教师或行政干部均可推荐为优秀学校和先进个人。

三、本次评估将评选浙江省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优秀中小学校 60所和先进个人60名,并从中择优推荐全国优秀学校和先进个人。

四、评选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各市应在学校自查自评的基础上,认真审核材料,确定报送省的优秀学校和先进个人名单(名额分配见附件 2)。

(二)我厅对各市上报名单进行全面考察和审定,确定省级优秀学校和先进个人,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选出 10所优秀学校、10个先进个人报教育部参评。省优秀学校和先进个人将在2005年9月与我省在第九届全国中学生运动会上作出贡献的市同时予以表彰。

(三)各市必须在 2005年3月底前完成评优选报工作,有关材料请报送至我厅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四)优秀学校应报送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优秀学校申报表(附件 3)和自评表(附件5);先进个人应报送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先进个人申报表(附件4)。

(五)凡近 5年在各级体育竞赛或活动中有严重诚信问题或重大伤害事故并负有全部责任的学校和个人不得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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