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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诸暨市教育事业单位集中核算会计移交办法》的通知



诸财拨付[2002]131号



关于印发《诸暨市教育事业单位

集中核算会计移交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学校(单位)、镇乡街道教办:

  根据《关于诸暨市教育事业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通知》精神,为做好集中核算单位与诸暨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教育分中心(以下简称“教育分中心”)的会计移交工作,保证会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会计工作的连续性,确保移交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计移交前的准备工作

  单位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结账期限。第一批纳入集中核算单位的结账日期为2002年6月30日;第二批以纳入集中核算的前一日为结账日期。

  2、结账要求。各单位在结账日前要及时结清账户,对尚未办理完毕的会计事项,要按规定全部办理完毕,库存现金应在结账日前全部交入银行。结账后应做到账账、账证、账实相符。手工记账的,应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应打印出本年度的所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并装订成册,按照会计账簿封面的内容填写齐全,加盖单位及经办人员印章,同时做好会计信息数据的备份,随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一并归档。

  3、清理暂存、暂付款项和固定资产。各单位应对结账日前发生的有关暂存、暂付款项和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按《往来款项明细表》(附表二)及《固定资产清册》(附表五)要求填写完整。对个人借款应限期收回。

  4、各单位从接到正式移交通知之日起,按文件规定将银行存款支出账户余额转入教育分中心统一账户,收入过渡户的余额按票款同行结报办法划入财政专户;并向银行缴回纳入管理的各种空白结算凭证,然后办理单位银行账户的注销手续。同时按《银行开户及余额明细表》(附表三)要求填写完整。

  5、整理应移交的会计档案,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材料,并填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附表一)。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同时将会计信息数据库磁盘列入移交清册。

  6、为便于教育分中心对分单位的期初数与各单位原期末数相衔接,各单位必须认真填写《科目余额明细表》(附表四)。做到各科目余额与单位原会计账簿上的借贷方期末余额或发生额一致。

  7、各项会计移交数据必须与有关部门(银行、财政等)核对一致。如不一致的应查明原因,由移交单位负责调整。

  二、会计移交及注意事项

  1、纳入集中核算的单位,会计移交结账日前的所有会计档案由各单位自行保管。

  2、纳入集中核算的单位,应将《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往来款项情况表》、《银行开户及余额明细表》、《科目余额明细表》及银行存款划转单、银行账户注销凭据一并移交教育分中心。

各单位要对移交的会计账册、凭证、报表等会计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将对单位移交的会计数据进行逐户核实。

  三、会计移交方式及时间

  1、原会计核算单位为移交方,教育分中心为接收方,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为监交方。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接收、监交三方人员应分别在移交清册上签名并加盖公章。移交清册一式二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2、在会计人员没有办完移交手续前,单位不得将其调离现有岗位(不含调入教育分中心的人员)。

  3、会计移交时间。第一批纳入集中核算的单位,原则上在2002年7月30日前办完移交;第二批纳入集中核算单位的移交日期根据集中核算实施时间另行确定。

 

                            二00二年七月十八日

 

 

抄送: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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