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诸财拨付[2002]155号

诸暨市教育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各直属学校、单位、镇乡街道教办:
为做好我市教育事业单位的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确保纳入集中核算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关于诸暨市教育事业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立单位主办会计、财务审批人制度
1.为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各单位应确定“单位专职或兼职主办会计”(以下简称“主办会计”)和“单位财务审批人”(以下简称“审批人”)各1— 2名,并按(附表一)要求将主办会计、审批人的签名和印鉴报送诸暨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教育分中心(以下简称“教育分中心”)备案,以便校验。
2.主办会计必须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会计法规和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预算安排情况,掌握本单位财务报销、审批权限等规定,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审批人要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会计法规和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预算安排情况。
3.主办会计和审批人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并报送教育分中心,以便更换原备案印鉴,确保运作。
4.审批人在审批各项经费时可签名或盖章,但审批人的印鉴不得由主办会计保管或加盖。
二、备用金的核定、使用和管理
1.教育分中心参照各单位人员编制、开支标准和上年日均资金使用情况等核定一至三天所需备用金,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备用金额度的应向教育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教育分中心重新核定。
2.备用金帐户由主办会计负责管理,并严格按规定支取现金及办理转帐业务,定期与教育分中心进行核对,以确保备用金的安全。
3.单位的各项支出均先在备用金中垫付,备用金支付完毕前,主办会计应及时到教育分中心办理结报,并由教育分中心补足备用金。
4.各单位财务负责人应监督备用金帐户的使用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其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三、借款的办理
1.当各单位发生备用金不足以支付而又急需使用资金时,可向教育分中心借款。
2、借款单位必须按规定填写《诸暨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教育分中心借款单》(附表四),并经审批人审批。对较大数额的借款,借款单位还必须提供相应的用途附件。
3.在借款支付业务完成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主办会计应到教育分中心办理结报。
四、票据管理
各单位使用的各种票据仍按原渠道办理。现金支票、转帐支票按银行的有关规定管理。
五、收支结报
1.各单位通过教育分中心核算的全部收支结报手续均由主办会计办理,主办会计应按照《诸暨市教育事业单位主办会计工作规则》规定的职责要求办理结报。对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预算外资金收入按《诸暨市预算外资金集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的规定执行。
2.对纳入集中核算的经费,其开支标准仍执行各单位现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为便于结报,各单位应将有关内部财务制度报送教育分中心备案。
3.为规范会计集中核算工作,各单位到教育分中心办理收支结报时,除应按有关规定提供有效的原始凭证外,还须填写教育分中心提供的专用凭证(附表三、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如涉及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各单位在结报时还应按固定资产分类(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要求,填写固定资产增减清单(附表二)。主办会计在办理各项结报时应按专用凭证规定格式要求填列完整,经审批人审批后方可结报。
六、其他事项
1.按照“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的原则,为便于核算和单位查询,教育分中心对纳入集中核算的单位统一编码(附表八)。
2.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各单位办理的有关托收事项改在备用金帐户中直接托收;主办会计要做好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承租公房租金、个人所得税等的测算工作,以便核对。
3.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各单位应根据变化后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以确保各项结报事项的准确、规范。
本实施细则从2002年7月1日起试行,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二00二年八月二日
抄送: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诸暨市财政局 共印125份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印发
打字:冯国维 校对:蒋万强